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1民催4号
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壬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6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462101,票面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桐乡市崇福镇新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城关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4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计丽明
审判员单秀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宇
书记员陆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