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1954号
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壬云路1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嘉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6240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经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因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已被本院司法拘留,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惊醒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无补充线索材料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19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