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嘉善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