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嘉善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