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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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445号
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2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2126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珺璟,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壬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60634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元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镇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JHWQ9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