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11民催8号
申请人: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兴禹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25648028X3。
法定代表人:陆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斐,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嘉兴分行于2020年4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0219439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2000元,出票人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连明
人民陪审员  凌金荣
人民陪审员  陈新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