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837号之一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至、徐晓,北京金城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兴禹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陆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合计6362元,由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