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谢方权与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顾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790号
原告:谢方权,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信欣,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林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谢方权与被告顾林平、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方权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方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方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鲁维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曙光
书 记 员 胡曙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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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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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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