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1981号
原告:周加勤,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佳、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兴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25648028X3。
法定代表人:陆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王思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毓凤,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周加勤诉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俞毓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加勤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俞毓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加勤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俞毓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周加勤负担。
审 判 长 沈爱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
人民陪审员 韩达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佳忆
书 记 员 张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