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周加勤与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1981号

原告:周加勤,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佳、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兴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25648028X3。

法定代表人:陆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王思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毓凤,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周加勤诉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俞毓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加勤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俞毓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加勤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俞毓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周加勤负担。

审 判 长  沈爱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

人民陪审员  韩达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佳忆

书 记 员  张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