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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威海某某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4226号 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