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4226号
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汉鼎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