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民初217号
原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环山工业园环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