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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某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民初217号 原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环山工业园环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