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977号
申请人: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745178,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无机大楼**)。
法定代表人:闫旭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62X5,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天行,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753.6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753.6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万佳慧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