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6048号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俞丽也,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炤,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28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行。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