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

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微山县微山湖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62X5。
法定代表人:刘天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微山县微山湖宾馆,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奎文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76333099G。
法定代表人:王昌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县微山湖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山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并询问是否进行悬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进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债权共计1031584.5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微山县微山湖宾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安太良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