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28号
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28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南庄村沿海高速入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36130.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36130.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