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

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28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南庄村沿海高速入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328号保全裁定,对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