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169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负责人:万忠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恺弦,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奇,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5.9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