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3206号
原告: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69GU44B,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幽兰镇西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9765600Q,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职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币1414元,由原告江西英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