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财保45号
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座7层13、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550265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7414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案号为【2020】洪仲字第0300号。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00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1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1,506,006.89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9501128020200000132)。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00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露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