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9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新车站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9819938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源,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741409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州市鸿图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