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4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4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1,53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1,534.7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 韬
审判员 孙 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