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4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4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1,53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1,534.7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 韬 审判员 孙 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