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宏源晟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5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源晟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马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景丰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4731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74140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绿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市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地大道888号绿地未来城A04-06地块114#住宅楼二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28Y2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光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市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AAMW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明村***自然村15号附1号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3Y7A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滨海公路169号硅谷大厦北楼1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源晟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绿昌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光豪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5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