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335号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