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7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祁露。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2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归还货款人民币10824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执行中,经本院总对总、点对点及向有关单位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在沪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07执20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竟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谦
审判员余伟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