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02民催19号

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上钱村2#厂房。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483941,出票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