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5451号
原告:***,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国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74368407M。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国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通知原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倪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