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1068号
原告:童新法,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代理人:***、范大强(实习),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长丰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加存,执行董事。
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新法诉被告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新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全额收取,应退回1306元),由原告童新法负担。
审判长严文明
审判员荆笑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