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885号之一
原告:浙江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B-1004。
法定代表人:范科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忠,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长丰北街**(金华市一纯体育器材有限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丁加存,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木兴,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浙江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荆笑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翁灵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