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69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卉,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长丰北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7258642XB。
法定代表人:丁加存。
被告:***,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张建红,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