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2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东区经济开发区长丰北街288号(金华市一纯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7258642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3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2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