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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525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芳,**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乐成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董XX,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与被告**市XX建筑工程公司、董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包秀露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华锋
代书记员裘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