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069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男,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南大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09893。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故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