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旭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旭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17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旭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77204854。
法定代表人:潘尧松,总经理。
代理人林燕东(特别授权),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组织机构代码:775700694。
法定代表人:谢斌。
被执行人: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2059598625X。
法定代表人:谢炳铸。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旭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8)温仲裁字第919号裁决书,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江屿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本金合计2772914.38元、仲裁费2004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2月3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追加第三人乐清市清江镇方江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方江屿村经济合作社)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屿村村委会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后未履行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江屿村村委会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同年12月5日裁定驳回方江屿村村委会的申请。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方江屿村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封并扣划方江屿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22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旭阳公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20年6月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2572959.38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旭阳公司,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江屿村村委会、方江屿村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1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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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丁前鹏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吕绍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