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奥达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奉商初字第200号
原告:应清波,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为330224197001120072,住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路38幢1号。
被告:宁波市奥达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长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敖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清波与被告奉化市溪口有色金属铸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清波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应清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元,由应清波负担。
审 判 员 * 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