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再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5号1504室。
法定代表人:杜友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佩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浙民申146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37元,由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60.53元,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76.4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82.50元,由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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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