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2769号
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75986H)。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237138K)。住所地:住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