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成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立翊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022民初1086号
原告上海立翊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协商一致,原告上海立翊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立翊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翊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立翊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楠
书记员 汪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