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445号
申请人:济南易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徐炉坊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THCJG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49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济南易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象山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339.22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高新区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