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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村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与**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26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813969.1元、违约金18139.69元,案件受理费10563元,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