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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524号 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村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与被告**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大成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成建设向**商贸支付货款1813969.1元及违约金;2.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由大成建设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7日起始,**商贸陆续向大成建设交付木胶板、木方、红木胶板、黑木胶板货物,至今,累计送货金额3433969.1元,**商贸交付货物后,大成建设尚欠**商贸货款共计1813969.1元未付,因大成建设违约,给**商贸造成经济损失。 大成建设辩称,**商贸所述属实,对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因现在公司经营比较困难,由于房地产大环境造成,工人工资半年多没发了,我们不是恶意欠款。能不能考虑晚一点付款。 本院认为,大成建设对**商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故对**商贸要求大成建设支付货款1813969.1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金额,《模板木方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大成建设)对未付款部分应向乙方(**商贸)支付1%的违约金。”故大成建设应向**商贸支付违约金18139.69元(1813969.1×1%)。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13969.1元; 二、被告**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8139.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6元,减半收取计10563元,由被告**大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雯 书 记 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