砼成建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某某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财保4号
申请人:砼成建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村委西北1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砼成建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为31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2024年1月23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关于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砼成建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因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为31万元。
本案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砼成建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