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9971号
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群、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 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
书 记 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