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华旭自保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旭自保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125744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民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6186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旭自保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旭自保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26631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