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2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41253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46186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9732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钱亚萍,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执行款68129005.97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本案实现债权875714.72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由本院多次另案查封,且已抵押给案外人,本案无益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