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0)金义初字第14

原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七里港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国。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71132.47元。该款分期支付,201021日支付30万元,余款471132.47元于20104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30万元后,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帐户的冻结。

三、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按起诉标的全额支付余款,即货款471132.47元,利息63965元;并向原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另外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6075元,由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