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3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3857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9-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4***86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国。
申请执行人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03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8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已扣划存款余额5714.16元。
2.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5714.16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714.16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