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恢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2541653-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5078-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南甸苑2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兰秀。
被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121456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
被执行人:常州市卡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5033-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8-7-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杨斌华,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许兰秀,女,195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卡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斌华、许兰秀、***、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卡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斌华、许兰秀、***、王小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执行款100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武商初字第012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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