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2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第二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牛线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二电线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金牛线缆研究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8528元,本案执行费9820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二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金额较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车辆去向不明。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二电线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二电线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需等待统一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奔牛镇东桥村埂西23号(19005618)房屋,依法查封了**成名下位于常州市奔牛镇东桥村埂西组(19007165)房屋,因该不动产涉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

社会保险信息

经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于2019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19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常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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