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缔美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121号之一
原告:上海缔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苏岳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裕、崔苗苗,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雪松,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海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1/****5-1-15。
法定代表人:骆亚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陈李益。
原告上海缔美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海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缔美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缔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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