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6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0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具有内部承包人求偿不能的典型性,原判决并未妥当公平地考虑以物清偿不能履行、处于强势地位的宁波建工与发包方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置业)关联性地位等问题,也未认真查清***实际上付出所有财力或精力等客观事实,导致***面临一直等待无法清偿的困境,对其极不公平。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对于内部承包人的保护予以相对性突破或暂作内部承包人地位规制类推成实际施工人的寄生诉讼安排,可以妥当地解决内部承包人求偿不能的困境。一审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判决宁波建工给付款项,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55号民事判决,维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59号民事判决。
宁波建工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本案中,***基于案涉《白山项目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亦对双方之间形成内部承包法律关系予以认可。根据原审查明,因发包方和丰置业不能支付工程款,宁波建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执行程序中,和丰置业、宁波建工达成了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向宁波建工出具了《承诺书》,约定以和丰置业的14套房屋销售所得款项抵偿宁波建工对***的承包费等内容。该《承诺书》系***与宁波建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承包结算的合同关系,确认了承包利润或收益的实现方式。因和丰置业并未实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案涉《承诺书》约定,以《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抵债房产中和丰置业14套房屋销售回款作为宁波建工向***支付承包利润或者收益的条件尚不具备。同时,根据《白山项目承包合同》约定项目成本亏损由***自行承担。基于此,原判决认定由于案涉工程发包方和丰置业尚欠宁波建工工程款,宁波建工向***支付承包利润或者收益的条件尚未成就,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燕
审判员***
审判员王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