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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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支付工程款35040369.6元、工期延误损失5321843.96元(注:双方债务已抵扣)及相应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利息;2..支付垫付的鉴定费12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负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75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40元,被执行人负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因临近年底,政府财政关账等原因,被执行人暂无法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于2022年1月底前付款。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02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